(2015)界行非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郭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郭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界行非审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雷,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郭雷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余额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守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鸿雁、代理审判员刘浩武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郭雷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在界首市大黄镇郭店村东南侧建钢构厂房,破坏耕地675平方米,建筑面积645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6日对郭雷作出界国土监(2014)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郭雷在15日内对所破坏的675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拆除新建房屋及钢构厂房645平方米。2、对当事人郭雷破坏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人民币9675.00元整。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界国土监(2014)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界国土监(2014)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余额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任鸿雁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