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丽萍、王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赵丽萍,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邢彩玲,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姜浩天,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萍、王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