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梁月霞与刘伍言、闵卫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霞,刘伍言,闵卫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梁月霞,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刘伍言,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2:闵卫群,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被告1。被告1、2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霞诉被告刘伍言、闵卫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月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月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免交。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