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0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浦长江、赵金山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长江,赵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000030号申请人浦长江。申请人赵金山。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金山、浦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金山与浦长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5日经谷城县茨河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除医疗费(乙方已支付)外各项损失85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在因此次交通事故引发新的矛盾。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锐锋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