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日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日晟工贸有限公司,陈光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日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石下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罗雄,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茂,男,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东田镇东田村243号。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日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茂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茂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江 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判员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岑 晓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