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大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与贾德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贾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大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负责人任国辉,经理。被执行人:贾德田上列当事人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德田位于大安市四建住宅楼五单元五层东侧,丘(地)号为慧39/23号,建筑面积为68.53平方米楼房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