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8-29
案件名称
蒋雷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雷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雷昌,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雷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红光、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雷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雷昌伙同吕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4年8月8日19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邮政银行西侧的水果店门前,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马哈ZY100T-6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雷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魏某、宋某的证言,同案犯吕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蒋雷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蒋雷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雷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雷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雷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