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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李某,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世纪幼儿园生活老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