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民诉被告冉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民,冉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振民。被告冉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民诉被告冉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0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陈振民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