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李忠与许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忠;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李忠,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澄江县,现住澄江县。被告许亮,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与被告许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撤诉是公民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李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李忠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李忠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