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王福成、张守云与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张守云,济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焦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福成,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张守云,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然亮,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宇燕,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建军,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王福成、张守云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辖字第19号指令管辖函,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福成、张守云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春、王然亮,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段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王福成、张守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成、张守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成、张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成、张守云承担。审 判 长 李培军审 判 员 袁 伟代审判员 拜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