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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商初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国,徐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北商初保字第16号原告李洪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兴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国与被告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兴华所有的长城牌CC1031PA28轻型货车(机动车牌号黑NLXX**、发动机号LGWDB2191DC00XXXX)一辆。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兴华的长城牌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告徐兴华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