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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米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42—2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XXX。被执行人米X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住XXX。被执行人陈X,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XXX。吴XX与米XX、陈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112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本金10749500元整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米XX、陈X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米XX自愿用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与东五路十字东北角,房产证号为1125110003Ⅲ-28-1-10105~1号房产抵偿所欠吴XX的借款本金10749500元、违约金1612425元、利息1300608.88元共计13662533.88元;双方确定该房产价格多出所欠债务70万元,吴XX已将70万元差价转入本院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发放被执行人米XX。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1125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