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行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昌清与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行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清,男,194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华,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在福建海峡银行长汀支行的存款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仰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