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微与崔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薇,崔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方薇,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明伟,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丽媛,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微为与被告崔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薇的委托代理人孙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丽媛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薇诉称:被告崔丽媛系辽阳市盛誉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系被告崔丽媛个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公司。2013年4月3日,被告崔丽媛将公司所有的辽K959**、辽K098**、辽K547**、辽K308**、蒙J670**五辆车在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在交纳保险费时,被告崔丽媛向原告方薇借款65,000.00元,由原告垫付65,000.00元保险费。2013年6月17日,被告崔丽媛给原告方薇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保险款65,0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欠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崔丽媛偿还欠款65,000.00元和利息。被告崔丽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崔丽媛将其自然人独资公司辽阳市盛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K959**、辽K098**、辽K547**、辽K308**、蒙J670**五辆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发生保费66,300.67元,由原告方薇垫付65,000.00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崔丽媛给原告方薇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保险款65,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方薇与被告崔丽媛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崔丽媛应偿还原告方薇的欠款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丽媛偿还原告方薇欠款65,000.00元和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被告崔丽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