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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王三军、周富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王三军,周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琴,女,1935年11月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王三军,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被执行人周富云,女,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三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26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三军、周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三军、周富云存款9297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