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亚秋与王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秋,王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朱亚秋,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5日,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王月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8日,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朱亚秋诉被告王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建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