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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国才,柯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林君斌,罗国才,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君斌,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罗国才,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柯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罗国才、柯强、林君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才、柯强、林君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罗国才、柯强、林君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审 判 员  张文新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