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追加)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甲,陈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65号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西宁城北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住西宁市城北区某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甲,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住西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号某栋某室。第三人陈某某乙,女,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第三人陈某某乙系被执行人陈某某甲妻子所以应对其所欠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某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债务603729.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