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振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9号罪犯王振悦,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克什克腾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克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振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91.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1551.26元,获奖金1355.3元。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44.13分,获记功四次。2013年被评为赤峰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振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