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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红艳诉叶丽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叶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被执行人叶丽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红艳诉叶丽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