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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忠良与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良,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渭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良与被执行人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忠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1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未劳人仲案字(2014)1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