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田美丽与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田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宗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美丽。上诉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美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郑州市黄河路45号院1号楼2号,且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金水区管辖范围,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