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车某甲与车某乙、车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车某甲,车某乙,车某丙,车某丁,车某戊,车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车某甲,大连泰连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乙,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丙,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丁,大连三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戊,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己,无职业。再审申请人车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车某乙、车某丙、车某丁、车某戊、车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车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车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