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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法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锐与被执行人韦佩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锐,韦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凌锐,男。被执行人韦佩沛,女。申请执行人凌锐与被执行人韦佩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凌锐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借款本息345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本案执行费423元,共35254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韦佩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阳法执字第18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韦佩沛在田阳县财政统发中心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韦佩沛随后于2014年10月31日辞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筱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