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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著新、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著新,侯树良,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士伟,男,该公司清平支行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81号。被告侯著新,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侯桥村。被告侯树良,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侯桥村。被告李凤,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西路76号12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著新、侯树良、李凤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因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25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华审 判 员  张慧娟人民陪审员  张建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