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江建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江建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杭拱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化锋。被告江建海。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