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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渊博与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欧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陈渊博,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雄、卓立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泓通。委托代理人陈文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仁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渊博诉被告福建省中南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欧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渊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9.5元,由原告陈渊博负担。审判长官永琪人民陪审员陈玉琼人民陪审员高孔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