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喜玲与胡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玲,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玲,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静,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喜玲申请执行胡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胡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喜玲支付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3元,共计82013元。但被执行人胡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静收入8201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