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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敏与张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敏,张明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383号原告金敏,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明泉,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金敏与被告张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张明泉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