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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景新城四期项目部、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兴丰商贸有限公司,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景新城四期项目部,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6号原告河北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金龙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刘聚丰,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景新城四期项目部,住所地临西县泰山西路北侧。负责人张海申。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冶金北路阳光育人园12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兴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景新城四期项目部、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金峰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军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