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任慧芳申请执行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慧芳,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40号申请执行人任慧芳,女,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被执行人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8号1幢10101室。法定代表人干贤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任慧芳申请执行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