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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沈阳金冠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冠飞商贸有限公司,张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898号原告沈阳金冠飞商贸有限公司,代码证:67950865-1。法定代表人刘桂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系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桂兰,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冠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冠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65元,退回原告965元。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李祥玉人民陪审员  刘宏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