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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奥腾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奥腾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市场。法定代表人:冀方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增,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玉忠,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奥腾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东邱村。法定代表人:邱桂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玉振。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创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奥腾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创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被告金奥腾公司委托代理人邱玉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创公司诉称:卫创公司长期为被告金奥腾公司供应模具。2014年1月15日,双方对往来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模具款14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还货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600元及利息。被告金奥腾公司辩称:原告给被告公司供应模具,货款未结清属实。原因是原告供应的模具“超精轮”存在质量问题。以至于被告使用该模具制造的产品“轴承滚子”不合格,产品多次被退货。因退货,被告公司损失几万元。关于产品质量问题,2013年11月份,被告就通知了原告,后来由于会计不知情才为原告打了欠条。综上,被告不同意偿还原告货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条”一份、被告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卫创公司多次向被告金奥腾公司供应模具。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结算货款时,被告公司财务会计为原告出具欠模具款14600元的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金奥腾公司欠原告卫创公司货款1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奥腾公司辩称原告供应的模具质量有问题,不合格,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奥腾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货款14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德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