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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南可与黄昌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32-1号原告南可。被告黄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可诉被告黄昌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可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昌村名下价值人民币417500元的财产,并提供以下担保:1、担保人粟远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2、担保人陈立枚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粟远燕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2、查封担保人陈立枚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3、查封被告黄昌村名下价值人民币4175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