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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5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义,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号申请人万学义,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郭��驿镇郭城驿村村民,在兰暂住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瞿宏,该公司总经理。万学义与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万学义给付劳务费192601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总计2426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9.50元。因义务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学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877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入2487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