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昆山庄园山水艺术造园有限公司与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土生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庄园山水艺术造园有限公司,苏州土生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艳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庄园山水艺术造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土生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庄园山水艺术造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土生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辖初字第0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太仓市,故本案应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庄园山水艺术造园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与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座落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茅沙塘中路456号的房屋。因涉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及合同标的物均涉及不动产,故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在昆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昆山日丽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