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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与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献国。被告: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布同职业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3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