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柳申请执行胡文钊、李琴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胡文钊,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胡文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琴,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简阳执字第702-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琴的丰田牌汽车。现申请执行人杨柳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销本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琴所有的丰田牌小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