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鞠清伟、刘锡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鞠清伟,刘锡霞,陈培利,鲁振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鞠清伟。被告刘锡霞。被告陈培利。被告鲁振林。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鞠清伟、刘锡霞、陈培利、鲁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邰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