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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勇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再审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号罗勇: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2013)余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自己不属故意,而是自卫,并未构成犯罪;原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该案进入再审,依法公正判决。本院复查认为,罗勇因与被害人陈先强发生争议持锉刀将陈先强刺伤,致陈先强轻伤(重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处罚。申诉人申诉称自己的行为属于自卫,但本院认为,申诉人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和适时性。申诉人称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采用的余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已书面告知申诉人,该鉴定程序是侦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伤者进行的鉴定,该类鉴定并不属司法鉴定的范畴,不受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的约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规定。综上,申诉人罗勇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