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号原告郭某(郭美瑞),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瑞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美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美瑞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