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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号原告郭某(郭美瑞),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瑞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美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美瑞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