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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边淑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吉林市龙潭区福雲铸造厂,边淑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市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福雲铸造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边淑云,女,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福雲铸造厂、边淑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因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告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冰审 判 员  沈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