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