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