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年20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25岁,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好,一块生活,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梅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连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