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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一民与杜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民,杜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吴一民。被告杜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民诉被告杜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一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一民已预交),由原告吴一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