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一民与杜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民,杜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吴一民。被告杜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民诉被告杜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一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一民已预交),由原告吴一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