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东与潘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姚东。被执行人潘来新。申请执行人姚东与被执行人潘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南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来新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东于2014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来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乡赵陵大街1-2-4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