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日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日角有限公司,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日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7876-0。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委托代理人:卢伟。被执行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摩托站综合开发试经验区天水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9737227-6。法定代表人:王照荣,董事长。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斡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942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爱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