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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蒋桂琴与周宪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琴,周宪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蒋桂琴,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周海栋,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蒋桂琴之夫。被告周宪军,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蒋桂琴与被告周宪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玲玲审 判 员  郭 峰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