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宝林与徐荣卿、李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林,徐荣卿,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林。被执行人徐荣卿。被执行人李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荣卿、李冬梅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