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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宝林与徐荣卿、李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林,徐荣卿,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林。被执行人徐荣卿。被执行人李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荣卿、李冬梅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